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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作出判决,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,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五个月。
2022年7月,杨某某在路边摊购买了4个捕猎夹,陆续在将乐县某乡镇的农田里布置陷阱。2023年7月,杨某某猎捕到野生动物“山麂”一只,带回家中处理后食用部分,剩余部分存放于家中冰柜。
据悉,将乐县全县全年为禁猎期,杨某某猎捕到的野生动物为小麂(学名:Muntiacusreevesi),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,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鉴于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可从轻处罚;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宽处理,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,缓刑五个月。
法官提醒,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,即使非法狩猎后,未予杀害或者食用,但非法狩猎行为依然侵害法益。(周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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